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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69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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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