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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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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64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
第六十三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
第六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
第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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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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