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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49條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之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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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