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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42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但緊急傷病,須直接住院診療者,不在此限。 一、因職業傷害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因普通傷害者。 四、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四十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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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