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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27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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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