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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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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
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
第十七條
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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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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