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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一句話看懂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的容許量,規範食品業者動物產品之製造、加工、包裝、貯藏、運送、銷售等過程,以確保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2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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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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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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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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