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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稽徵機關執行稅務稽查、異常關懷、稅務資訊交換等措施,以加強稅務監察工作,防範逃稅漏稅,維護稅收稽徵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04・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稅務監察工作,逐步建立稅務監察制度, 改進稅務風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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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建立稅務監察工作體制,省市稅務機關應成立監察室,專責辦理稅務風 紀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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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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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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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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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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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省市稅務機關原設置之督察 (導) 單位,暫行保留,專責辦理稽徵業務之 督察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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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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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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