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91條

刑事訴訟法 第91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AI 白話解釋
← 第90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9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