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87條

刑事訴訟法 第87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6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8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