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52條

刑事訴訟法 第52條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