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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510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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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