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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95條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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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