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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34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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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