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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08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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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