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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00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
第四條
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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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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