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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98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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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