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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89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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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