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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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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