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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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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16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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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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