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311條

刑事訴訟法 第311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10-3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3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