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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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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10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
第五十七條
或
第五十八條
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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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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