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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25條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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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