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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5條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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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