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201條

刑事訴訟法 第201條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0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2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