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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84條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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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