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182條

刑事訴訟法 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AI 白話解釋
← 第181-1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18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