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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53條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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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