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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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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