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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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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39條
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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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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