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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36條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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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