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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15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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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