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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7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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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