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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1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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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