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75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74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