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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2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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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