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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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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8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前項推薦書,一名候選人以一個政黨推薦為限,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同時或先後繳送二個以上政黨推薦書,視同放棄政黨推薦。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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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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