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03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3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2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10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