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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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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8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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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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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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