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第20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