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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公眾電信事業應繳納的規費項目、計算方式及繳納程序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電信事業依法繳納規費,以支應國家電信政策推動及相關業務之需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1-0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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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岸電臺、地空數據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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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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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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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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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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