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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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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