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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50條

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該管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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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