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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11條

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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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