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2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