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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辦法 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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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