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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67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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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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