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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65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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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