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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50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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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