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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41條

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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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